孝感市公安局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 |||||||||||||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证明内容 | 设定依据 | 依据条文及内容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办理指南 |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
1 |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2.申请人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办理普通护照证明;3.监护关系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审批(签发) | 申请人身份、监护关系、单位意见等 |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第二章第八条受理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下以材料:(三)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对于居民身份证在申领、换发、补领期间的申请人,应当要求其提交临时居民身份证。第九条 对于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除按照本规范第八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入复印件。第十条国家工作人员除按照本规范第八条的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普通护照的证明 |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 申请人提供和申请人单位及相应公安、卫健、司法公证部门出具 | √ | √ | 行政许可 | 填与申请表→照相→前台受理→缴费 | 出入境 | |
2 |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2.申请人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办理普通护照证明;3.监护关系证明;4.情况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审批(补发) | 申请人身份、监护关系、单位意见等 |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第五章第三十七条对普通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申请补发普通护照的,受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出下村料,以及按照本规范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一)因普通护照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交损毁的证件及损毁原因说明;(二)因普通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的,提交遗失或者被盗情况说明。 |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及相应公安、卫健、司法公证部门出具 | √ | √ | 行政许可 | 填与申请表→照相→前台受理→缴费 | 出入境 | |
3 |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2.申请人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办理普通护照证明;3.监护关系证明;4.原普通护照;5.情况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审批(换发) | 申请人身份、关系、单位意见等 |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第五章第三十五条对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的普通护照申请护照换发的,受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原普通护照及复印件,并按照本规范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 申请人提供和申请人单位及相应公安、卫健、司法公证部门出具 | √ | √ | 行政许可 | 填与申请表→照相→前台受理→缴费 | 出入境 | |
4 |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有效普通护照;2.在国外定居的有效证明;3.其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审批(加注) | 申请人身份、关系、单位意见等 | 部门规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第五章第三十三条办理姓名加注,受理机关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申请表》、有关证明材料、有效普通护照、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对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申请加注,其暂住地的受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申请表》、有关证明材料、在国外定居的有效证明、有效普通护照及复印件。 |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 申请人提供 | √ | √ | 行政许可 | 填与申请表→照相→前台受理→缴费 | 出入境 | |
5 | 1.居民身份证;2.出入境证件;3.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4.台胞证;5.出生证明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申请人身份、监护关系等 | 部门规章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公境台[2015]1865号第二章第五条件公安机关出入境受理机构受理台胞证申请,应询问有关情况,要求申请人履行以下手续关提交相关材料:(三)效验申请人有效的台湾地区身份证和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没有身份的,交验户籍誊本或户口名簿。父母双方为台湾居民,本人在大陆出生,已取得台湾地区入台许可的,应交验申请人父母台胞证和本人出生证明。 |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 申请人提供及相关部门出具 | √ | √ | 填与申请表→照相→前台受理→缴费 | 出入境 | ||
6 | 1.居民身份证; 2.公函;3.监护关系证明 | 查询出入境记录 | 申请人身份、监护关系等 | 内部规定 | 《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公境〔2011〕3224号)第二章因公查询出入境记录 第五条因公申主查询出入境记录,应当出具公函。公函需载明查询的事由、被查询人和身份信息、申请查询出入境记录的起止日期等。第三章因私查询出入境记录 第七条 边防检查站、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中国公民(含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查询本人近5年内的出入境记录的申请。 第八条 因私申请查询出入境记录,应当由公民本人申请办理,提交《查询出入境记录申请表》(式样见附件二),并交验本人的出入境证件或者居民身份证原件。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陪同申请办理,交验申请人的出入境证件或者户口簿原件、监护人的身份证件及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和相应公安、卫健、司法公证部门出具 | √ | 行政确认 | 填与申请表→前台查询(或通过自助查询机查询) | 出入境 | ||
7 |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身份证明;2.申请人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3.监护关系证明;4.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 申请人身份、监护关系、单位意见等 | 部门规章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2015]616号第一章第三条申请材料(一)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明。5。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二)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签注,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2.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第四条受理内容 1.未满16周岁人员申请往来通行证的,由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监护理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 |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 申请人、申请人单位和相应公安、卫健、司法公证部门提供 | √ | √ | 行政许可 | 填与申请表→照相→前台受理→缴费 | 出入境 | |
8 |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身份证明;2.申请人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3.监护关系证明;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审批(团队旅游类) | 申请人身份、监护关系、单位意见等 | 部门规章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2015]616号第一章第三条申请材料(一)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明。5。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二)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签注,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2.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四)每(二)2项中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3、团队旅游。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第四条受理内容 1.未满16周岁人员申请往来通行证的,由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监护理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 |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 申请人、申请人单位和相应公安、卫健、司法公证部门提供 | √ | √ | 行政许可 | 填与申请表→照相→前台受理→缴费 | 出入境 | |
9 |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身份证明;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3.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4.本人属于该企业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5.缴纳社会保险;6.赴港澳商务活动事由说明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审批(商务类) | 申请人身份、商务事项等 | 部门规章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2015]616号第一章第三条申请材料(一)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明。5。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二)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签注,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2.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四)每(二)2项中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2.商务。须交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并提交复印件;企业机构人员还须提交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须连续6个月以上缴纳社会保险)或者本人属于该企业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港澳商务活动事由说明。 |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 申请人提供和商务局、人社局等相关部门出具 | √ | √ | 行政许可 | 填与申请表→照相→前台受理→缴费 | 出入境 | |
10 |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身份证明;2.申请人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护照、4、香港进入许可、旅行证、逗留证、就业证明文件、录取通知书;5、亲属关系证明。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审批(探亲类) | 申请人身份、亲属关系等 | 部门规章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2015]616号第一章第三条申请材料(一)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明。5。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二)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签注,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2.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四)每(二)2项中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1.探亲。(1)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交验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亲属在香港澳定居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相应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亲属在澳门定居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复印件、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级;(2)交验亲属关系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第四条受理内容 1.未满16周岁人员申请往来通行证的,由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监护理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 |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和相应公安、卫健、司法公证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出具 | √ | √ | 行政许可 | 填与申请表→照相→前台受理→缴费 | 出入境 | |
11 |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身份证明;2.申请人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3.监护关系证明;4.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进入许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确认录取证明书》、录取通知书、在学证明、《“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名单》、《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批准文件、批准通知书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审批(逗留类) | 申请人身份、逗留事由等 | 部门规章 |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2015]616号第一章第三条申请材料(一)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未满16周岁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军人应交验军人身份证明。5。军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二)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签注,应当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2.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四)每(二)2项中与申请事由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5.逗留。(1)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人员或者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就业的,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2)赴澳门随任,须提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人事部出具的《驻澳门内派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身份证明表》.赴澳门就学,须交验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原件;赴澳门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外地雇员逗留许可”名单》或者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澳门就业,还须提交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核表》复印件;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签注的,提交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交验澳门人力资源办公室、澳门社会文化司出具的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第四条受理内容 1.未满16周岁人员申请往来通行证的,由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申请。监护理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并留存复印件。 |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 | 申请人和相应公安、卫健、司法公证部门及其他部门提供 | √ | √ | 行政许可 | 填与申请表→照相→前台受理→缴费 | 出入境 | |
12 | 身体条件证明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身体条件符合 | 部门规章 | 《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五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受理岗按照下列程序审核申请材料: 1.审核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人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以下简称《身体条件证明》)和身份证明;确认申请人年龄、身体条件、申请的准驾车型等符合规定; | 车管所 | 医疗机构 | 行政许可 | 按照具体办理流程办理 | 交警 | |||
13 |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车辆购置税、车船税 | 机动车登记 | 购买交强险、车辆购置税、车船税 | 部门规章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 车管所 | 保险公司、税务局 | √ | 行政许可 | 按照具体办理流程办理 | 交警 | ||
14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环保检验报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车船税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环保检验报告、车船税 | 部门规章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 车管所 | 机动车检测站、保险公司 | √ | 行政许可 | 按照具体办理流程办理 | 交警 | ||
15 | 无酗酒证明、身体条件证明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无酗酒证明、身体条件证明 | 部门规章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八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八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车管所 | 居委会、医疗机构 | √ | √ | 行政许可 | 按照具体办理流程办理 | 交警 | |
16 | 1、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2、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 | 易制毒化学品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 | 法规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三)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市公安局 | 申请人提供 | √ | 行政许可 | 按照具体办理流程办理 | 禁毒 | ||
17 | 1.考试报名表 2.体检证明; 3.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4.身份证件 | 保安员证核发 | 保安员考试报名登记表,体检证明、初中以上学历证明、有效身份证件。 | 法规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市公安局 | 申请人提供 | √ | 行政许可 | 1.受理报名材料; 2.审核;3.参加考试且考试合格;4.由市公安机关发《保安员证》。 | 治安内保 | ||
18 | 1.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审批表 2.设立申请书 3.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主要管理人员的情况 4.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房屋产权证或者租赁合同)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情况、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及第一次股东会议纪要材料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 法规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省公安厅 | 申请人提供 | √ | 行政许可 | 1.受理申请材料; 2.审核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3.审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4.由省公安厅决定是否予以行政许可; 5.将《许可证》通过邮寄、申请人自取方式送达申请人。 | 治安内保 | ||
19 | 1.变更申请书 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公司章程修正案及原公司章程 4.保安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5.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6.公司股权构成情况 7.公司车辆所有权证明 8.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表及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承诺书 9.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经历证明 |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 | 1.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表及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2.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保安师资格证书(保安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开展前,提交大专以上学历证明彩色复印件和在公安机关规定期限内取得保安师资格的《承诺书》)。 | 法规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省公安厅 | 申请人提供 | √ | 行政许可 | 1.受理申请材料; 2.审核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3.审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4.由省公安厅决定是否可变更;5.通过邮寄、申请人自取方式送达申请人。 | 治安内保 | ||
20 | 1.设立申请书 2.湖北省保安培训单位设立审批表 3.申办单位证明材料 4.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证明 5.师资人员 6.培训场所、设施证明材料 7.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管理人员花名册 8.个人简历 9.学员管理制度材料 | 设立保安培训单位审批 |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依法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或者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二)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10年以上治安保卫管理工作经历;(三)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场所、设施等教学条件。 | 法规 | 第三十三条 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省公安厅 | 申请人提供 | √ | 行政许可 | 1.受理申请材料; 2.审核材料是否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3.审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4.由省公安厅决定是否予以行政许可; 5.将《许可证》通过邮寄、申请人自取方式送达申请人。 | 治安内保 | ||
21 | 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场所使用证明、资质、资格证明 |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身份证明、场所使用证明、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 | 行政法规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05号)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 公安机关 | 市场监管部门、城所业主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 √ | √ | 行政许可 | 身份证明由申请人提供或公安机关内网核查,其他材料按照出具流程办理,由申请人提供纸质版文件或材料 | 治安内保 | |
22 | 社会保险证明、同意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 |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核发 | 社会保险证明 | 部门规章 |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53—2015)8.2.1.1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应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申请表(见附录a)及以下材料: a)身份证明复印件; b)申请人符合8.1.2要求的证明,初次申请《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提供符合8.1.1要求的证明; c)申请人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 d)爆破作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证明; e)爆破作业单位聘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员和退休人员等不能提供c)、d)项材料的,应提供爆破作业单位的聘任协议以及现或原所在单位的同意受聘证明或退休证明。 | 公安机关 | 社保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 √ | 行政许可 | 按照出具单位办理流程办理,爆破作业单位为申请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 | 治安内保 | ||
23 | 爆破作业区域证明 |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 合法生产区域证明 | 部门规章 |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12)8.1.1.1 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及下列材料: b)爆破作业区域证明; | 公安机关 | 自然资源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能源管理部门 | √ | 行政许可 | 按照出具单位办理流程办理,申请人提供纸质证件 | 治安内保 | ||
24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旅馆业特行许可 | 工商注册信息 | 部门规章 | 《旅馆业管理办法》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 县级公安机关 | 市场监管部门 | √ | 行政许可 | 按照具体办理流程办理 | 治安内保 | ||
25 |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印章刻制业特行许可 | 工商注册信息 | 部门规章 |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第三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 须先向该管市 (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 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 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 (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 县级公安机关 | 市场监管部门 | √ | 行政许可 | 按照具体办理流程办理 | 治安内保 | ||
26 | 印章检验报告及复印件 | 印章刻制业特行许可 | 刻制印章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 部门规章 | 县级公安机关 | 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 √ | 行政许可 | 按照具体办理流程办理 | 治安内保 | |||
27 | 1、父或母《居民户口簿》; 2、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 3、《出生医学证明》; 4、结婚证; 5、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共同签署《湖北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登记表》。 注:父母离婚需提供离婚证、确定子女抚养权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随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 出生登记 | 婚生子女登记户口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有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公安治安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和相应部门出具 | √ | √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受理→审核→办结 | 治安内保 | |
28 | 1、父或母《居民户口簿》; 2、父或母居民身份证; 3、《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上无父亲信息且随父亲落户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亲子关系凭证,如法院判决书、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等); 4、非婚生育说明。 5、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共同签署《湖北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登记表》。 | 出生登记 | 非婚生子女登记户口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有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公安治安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和相应部门出具 | √ | √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受理→审核→办结 | 治安内保 | |
29 | 1、父或母《居民户口簿》; 2、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父母一方为外国公民的提供外国护照); 3、国外出生子女的有效出生证明(国内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或经大使馆认证的翻译件); 4、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5、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证件; 6、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共同签署《湖北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登记表》。 注:涉外婚姻在国外领取的结婚证,须经缔结地公证后,由当地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双方均为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领取的结婚证合法有效,无需公证。 | 出生登记 | 国(境)外出生子女登记户口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有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公安治安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和相应部门出具 | √ | √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受理→审核→办结 | 治安内保 | |
30 | 1、拟落户《居民户口簿》;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出生医学证明》或国外出生子女的有效出生证明(国内有翻译资质机构出具或经大使馆认证的翻译件); 4、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5、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证件; 6、亲属关系凭证(祖、外祖父母); 7、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签署《湖北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登记表》。 | 出生登记 | 父母双方出国(境)定居所生子女登记户口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有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公安治安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和相应部门出具 | √ | √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受理→审核→办结 | 治安内保 | |
31 |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2、拟落户《居民户口簿》; 3、《出生医学证明》; 4、结婚证; 5、《军官证》、《士官证》等部队证明件; 6、亲属关系凭证(祖、外祖父母); 7、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共同签署《湖北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登记表》。 | 出生登记 | 父母双方服现役所生子女登记户口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有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公安治安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和相应部门出具 | √ | √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受理→审核→办结 | 治安内保 | |
32 |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2、拟落户《居民户口簿》; 3、《出生医学证明》 ; 4、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5、亲属关系凭证(祖、外祖父母); 6、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需共同签署《湖北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登记表》。 | 出生登记 | 父母双方为学校集体户所生子女登记户口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有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公安治安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和相应部门出具 | √ | √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受理→审核→办结 | 治安内保 | |
33 |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2、拟落户《居民户口簿》; 3、《出生医学证明》; 4、父母死亡证明件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 5、亲属关系凭证或法定监护人(抚养人)关系凭证; 6、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由监护人签署《湖北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登记表》。 | 出生登记 | 父母双亡人员所生子女登记户口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有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公安治安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和相应部门出具 | √ | √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受理→审核→办结 | 治安内保 | |
34 |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2、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 3、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具); 4、寻亲公告证明材料(由社会福利机构出具)。 | 收养登记 | 社会福利机构登记户口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有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公安治安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和相应部门出具 | √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受理、审核→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派出所办结 | 治安内保 | ||
35 |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 收养登记 | 合法收养登记户口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有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公安治安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和相应部门出具 | √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受理、审核→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派出所办结 | 治安内保 | ||
36 | 1、拟注销人《居民户口簿》; 2、拟注销人居民身份证; 3、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4、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等证明件。 | 注销登记 | 死亡注销户口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 公安治安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和相应部门出具 | √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受理→审核→办结 | 治安内保 | ||
37 | 1、拟注销人《居民户口簿》; 2、拟注销人居民身份证; 3、《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军事院校新生《录取通知书》《军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等证明件之一。 | 注销登记 | 应征入伍注销户口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 公安治安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和相应部门出具 | √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受理→审核→办结 | 治安内保 | ||
38 | 1、拟注销人《居民户口簿》; 2、拟注销人居民身份证; 3、县级以上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住在国永久居留资格证明、外国签发的有效护照等证明件之一。 | 注销登记 | 出国定居注销户口 | 部门规章 |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六条 定居国(境)外的中国公民,本人应当凭住在国(地区)出具的足资证明其定居该国的有关证件、证明,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上述外国证件、证明的相应翻译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 公安治安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和相应部门出具 | √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受理→审核→办结 | 治安内保 | ||
39 | 1、拟注销人《居民户口簿》; 2、拟注销人居民身份证; 3、县级以上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或香港、澳门地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等定居证明和个人声明。 注:公民自行在香港、澳门地区取得定居资格后,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香港、澳门地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等定居证明和个人声明申报注销户口。 公民自行在台湾地区取得定居资格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申报注销户口。 | 注销登记 | 赴港、澳、台定居注销户口 | 部门规章 |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本人应当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批准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 公安治安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和相应部门出具 | √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受理→审核→办结 | 治安内保 | ||
40 | 1、拟注销人《常住人口登记表》; 2、拟注销人居民身份证; 3、省级民政部门签发的涉外《收养登记证》。 | 注销登记 | 外国人收养国内儿童注销户口 | 部门规章 |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六条 定居国(境)外的中国公民,本人应当凭住在国(地区)出具的足资证明其定居该国的有关证件、证明,以及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上述外国证件、证明的相应翻译件,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 公安治安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和相应部门出具 | √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受理、审核→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派出所办结 | 治安内保 | ||
41 | 1、《退役士兵落户介绍信》; 2、退役证件; 3、《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 注:无法查询到户口注销记录的或个人身份信息与原始记录不一致的,由师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 退伍转业 | 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恢复户口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 公安治安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和相应部门出具 | √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受理→审核→办结 | 治安内保 | ||
42 | 1、《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报到通知》或《武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报到通知》; 2、《预备役登记证明书》; 3、《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入户介绍信》; 4、《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5、其他相关材料之一: 1)在配偶或子女、父母、岳父母户籍或房产上落户的,需提供相应的结婚证、子女父母关系证明、房产证、户口簿等; 2)在本人房产上落户的,需提供房产证; 3)在原部队公寓房落户的,需提供原部队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且由主要领导签字的房屋权属证明,并由所在地派出所明确地址加盖户口专用章; 4)落户社区公共户和或安置单位集体户的,需提供本人签订的合法租赁合同或单位集体户证明。 注:无法查询到户口注销记录的或个人身份信息与原始记录不一致的,由师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 退伍转业 | 军队转业干部恢复户口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 公安治安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和相应部门出具 | √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受理、审核→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派出所办结 | 治安 | ||
43 | 1、落户介绍信; 2、退役证件; 3、任职通知; 4、接收证明; 5、其他落户资料(房屋权属凭证、结婚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等)。 注:安置地与入伍前户口所在地不一致,且符合异地安置条件的,应当查询户口注销记录或户口注销证明。无法查询到户口注销记录或个人身份信息与原始记录不一致的,由师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 退伍转业 | 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恢复户口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 公安治安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和相应部门出具 | √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受理、审核→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派出所办结 | 治安 | ||
44 | 1、《军队离退休干部落户介绍信》; 2、离(退)休证; 3、《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 注:安置地与入伍前户口所在地不一致,且符合异地安置条件的,应当查询户口注销记录或户口注销证明。无法查询到户口注销记录的或个人身份信息与原始记录不一致的,由师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 退伍转业 | 军队离退休干部(士官)恢复户口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 公安治安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和相应部门出具 | √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受理、审核→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派出所办结 | 治安 | ||
45 | 1、部队或兵役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无《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注:无法查询到户口注销记录的或个人身份信息与原始记录不一致的,由师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 退伍转业 | 被军队退回、除名、开除军籍恢复户口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 公安治安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和相应部门出具 | √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受理、审核→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派出所办结 | 治安 | ||
46 | 1、批准定居通知书(6个月有效期内); 2、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注:台湾居民回大陆定居的,另需提供《台湾居民定居证》。 | 回国定居 | 港、澳、台回内地(大陆)定居恢复户口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 公安治安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和相应部门出具 | √ | 行政确认 | 1、派出所受理、审核→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派出所办结(除武汉市其他市州流程) 2、县(市、区)公安机关受理→审核→审批→派出所办结(武汉市流程) | 治安 | ||
47 | 1、有效期内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2、回国使用的护照或旅行证等合法有效证件; 3、户口注销证明或户口注销记录;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注:申请投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还应当提交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同意落户的承诺书以及与被投靠人关系凭证的有关材料。 | 回国定居 | 华侨回国定居恢复户口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 公安治安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和相应部门出具 | √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受理、审核→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派出所办结 | 治安 | ||
48 | 1、最后一次回国所持用的中国护照; 2、户口注销证明或户口注销记录;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合法稳定就业证明。 | 回国定居 | 留学回国恢复户口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 公安治安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和相应部门出具 | √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受理、审核→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派出所办结 | 治安 | ||
49 | 1、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等法律文书之一。 | 刑满释放 | 刑满释放恢复户口 | 行政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 公安治安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和相应部门出具 | √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受理、审核→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派出所办结 | 治安 | ||
50 | 1、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 | 宣告死亡 | 法院宣告死亡重新出现恢复户口 | 部门规章 |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八条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 公安治安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和相应部门出具 | √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受理、审核→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派出所办结 | 治安 | ||
51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 2、护照;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注:申请投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还应当提交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同意落户的承诺书以及与被投靠人关系凭证的有关材料。 | 入籍登记 |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加入中国国籍登记户口 | 部门规章 |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准的,本人应当凭批准入籍证明,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 公安治安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和相应部门出具 | √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受理、审核→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派出所办结 | 治安 | ||
52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 2、护照;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户口注销证明或户口注销记录。 注:申请投靠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还应当提交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被投靠人同意落户的承诺书以及与被投靠人关系凭证的有关材料。 | 入籍登记 | 外籍华人恢复中国国籍登记户口 | 部门规章 |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七条 曾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凭批准复籍证明,向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特殊情况下,也可向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 公安治安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和相应部门出具 | √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受理、审核→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派出所办结 | 治安 | ||
53 | 1、公安机关暂未查找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证明; 2、寻亲公告证明。 | 无户口 人员补录 | 打拐救助儿童登记户口 | 部门规章 |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三十条 特殊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办理户口登记。 | 公安治安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和相应部门出具 | √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受理、审核→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派出所办结 | 治安 | ||
54 | 1、民政部门安置方案; 2、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安置的意见。注:对流浪的未成年人,由社会福利机构向其集体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 无户口 人员补录 | 流浪乞讨人员登记户口 | 部门规章 |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二十七条 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且尚未落户的其他儿童,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凭入院登记表和民政部门接收意见等相关材料,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 公安治安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和相应部门出具 | √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受理、审核→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派出所办结 | 治安 | ||
55 | 无户口人员生活轨迹材料(结婚证、毕业证等身份证件以及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注:拟落户地派出所需要采集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dna信息进行比对,形成综合调查材料。家庭收留不明身份的人员,需会同民政部门调查核实。 | 无户口 人员补录 | 无户口人员补录 | 部门规章 |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三十条 特殊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办理户口登记。 | 公安治安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和相应部门出具 | √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受理、审核→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派出所办结 | 治安 | ||
56 | 1、拟落户人《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合法稳定就业证明。 注:1、符合投靠条件的,需提供被投靠人户口簿等相关证明材料; 2、迁移到农村地区的,按当地政策规定执行。 | 市内迁移 | 县(市、区)、设区市市辖区内户口迁移 | 部门规章 |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九条 公民拟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符合拟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 公安治安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和相应部门出具 | √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受理→审核→办结 | 治安 | ||
57 | 1、拟落户人及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2、拟落户人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等亲属关系凭证;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注:1、投靠到农村地区的,按当地政策规定执行。 2、此项“亲属关系凭证”具体为以下材料之一: (1)原始户口登记资料; (2)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 (3)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提供父母、子女原始人事档案履历表(加盖人事公章),或子女原始学籍档案(加盖学校公章); (4)无法提供上述证明件的,提供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 投靠落户 | 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落户 | 部门规章 |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九条 公民拟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符合拟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 公安治安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和相应部门出具 | √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受理、审核→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派出所办结 | 治安 | ||
58 | 1、拟落户人及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 4、《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凭证;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注:1、投靠到农村地区的,按当地政策规定执行。 2、此项“亲属关系凭证”具体为以下材料之一: (1)原始户口登记资料。 (2)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 (3)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提供父母、子女原始人事档案履历表(加盖人事公章),或子女原始学籍档案(加盖学校公章)。 (4)无法提供上述证明件的,提供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 投靠落户 | 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 部门规章 |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九条 公民拟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符合拟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 公安治安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和相应部门出具 | √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受理、审核→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派出所办结 | 治安 | ||
59 |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亲属关系凭证;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注:父母同时投靠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投靠到农村地区的,按当地政策规定执行。 注:此项“亲属关系凭证”具体为以下材料之一: (1)原始户口登记资料。 (2)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 (3)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可提供父母、子女原始人事档案履历表(加盖人事公章),或子女原始学籍档案(加盖学校公章)。 (4)无法提供上述证明件的,提供具备亲子鉴定资质的本市市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 投靠落户 |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 部门规章 |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九条 公民拟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符合拟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 公安治安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和相应部门出具 | √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受理、审核→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派出所办结 | 治安 | ||
60 | 1、拟落户人及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拟落户人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情况说明; 4、亲属关系凭证;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注:1、孤寡老人投靠亲属的,需提交社区(村委会)出具的无子女证明;孤儿投靠亲属的,需出具父母《死亡证明书》。 2、此项“亲属关系凭证”具体为以下材料之一: (1)孤儿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被投靠人单位《工作履历表》能反映孤儿与被投靠人关系的,需出具《工作履历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不能反映孤儿与被投靠人关系的,由被投靠人提供司法公证书(证明亲属关系); (2)孤老投靠亲属的,投靠人所在单位或被投靠人所在单位《工作履历表》能反映孤老与被投靠人关系的,需出具《工作履历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不能反映孤老与被投靠人关系的,由被投靠人提供司法公证书(证明亲属关系);原籍户口所在地街道出具的单身证明。 | 投靠落户 | 投靠亲属落户 | 部门规章 |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九条 公民拟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符合拟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 公安治安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和相应部门出具 | √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受理、审核→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派出所办结 | 治安 | ||
61 |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4、《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等房屋权属凭证。 注:随迁人员需提供亲属关系凭证。 | 购买房屋 | 购买商品房落户 | 部门规章 |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九条 公民拟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符合拟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 公安治安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和相应部门出具 | √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受理、审核→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派出所办结 | 治安 | ||
62 |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登记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 | 合法稳定住所落户 | 租赁房屋落户 | 部门规章 |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九条 公民拟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符合拟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 公安治安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和相应部门出具 | √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受理、审核→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派出所办结 | 治安 | ||
63 | 1、录取通知书; 2、户口迁移证(省外)或户口簿(省内)。 注:大中专院校凭招生计划文件、新生花名册、学生户口迁移凭证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集中办理落户。 | 学生落户 | 大中专院校招生落户 | 部门规章 |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四十一条 公民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户口迁移,应当办理户口准迁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和毕业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结业)证书等办理户口迁移,可以不使用户口准迁证。 | 公安治安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和相应部门出具 | √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受理→审核→办结 | 治安 | ||
64 | 1、《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 2、《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学历认证证明; 3、《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 4、户口迁移证(省外)或电子迁移证(省内)。 注:往届毕业生无需提供第4项资料。 | 学生落户 | 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落户 | 部门规章 |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四十一条 公民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户口迁移,应当办理户口准迁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和毕业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结业)证书等办理户口迁移,可以不使用户口准迁证。 | 公安治安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和相应部门出具 | √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受理→审核→办结 | 治安 | ||
65 | 1、《居民户口簿》; 2、肄业、退学、开除等证明件之一; 3、《常住人口登记表》(省内)或户口迁移证(省外)。 | 学生落户 | 大中专院校学生肄业、退学或开除学籍落户 | 部门规章 |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四十一条 公民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户口迁移,应当办理户口准迁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和毕业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结业)证书等办理户口迁移,可以不使用户口准迁证。 | 公安治安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和相应部门出具 | √ | 行政确认 | 县(市、区)公安机关受理→审核→办结→派出所归档 | 治安 | ||
66 | 1、《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 2、转学证明; 3、户口迁移证(省外)。 | 学生落户 | 在校大学生跨省(市)转学落户 | 部门规章 |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四十一条 公民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户口迁移,应当办理户口准迁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和毕业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结业)证书等办理户口迁移,可以不使用户口准迁证。 | 公安治安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和相应部门出具 | √ | 行政确认 | 县(市、区)公安机关受理→审核→办结→派出所归档 | 治安 | ||
67 |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相应资格证书;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就业证明。 | 人才落户 | 引进人才落户 | 部门规章 |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九条 公民拟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符合拟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 公安治安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和相应部门出具 | √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受理、审核→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派出所办结 | 治安 | ||
68 |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劳动模范、劳动奖章、见义勇为证书等相关认定文件及获奖证书; 4、住所证明或就业证明。 | 人才落户 | 获得相关荣誉称号人员落户 | 部门规章 |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九条 公民拟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符合拟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 公安治安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和相应部门出具 | √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受理、审核→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派出所办结 | 治安 | ||
69 |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组织、人社等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调动文件(《调动人员登记表》等); 4、《入户证明》(省)或《批准入户介绍信》;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接收证明。 注: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关系凭证。 | 干部调动落户 | 干部调动落户 | 部门规章 |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九条 公民拟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符合拟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 公安治安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和相应部门出具 | √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或县(市、区)公安机关受理、审核、审批→派出所办结 | 治安 | ||
70 |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组织、人社等部门出具的招录文件等证明材料; 4、自有房屋权属凭证或租赁房屋合同。 注:1、有自有房屋的,在自有房屋所在地落户;租赁房屋的,在单位集体户或社区公共户落户; 2、有符合投靠条件的随迁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干部调动落户 | 录(聘)用、遴选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落户 | 部门规章 |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九条 公民拟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符合拟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 公安治安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和相应部门出具 | √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或县(市、区)公安机关受理、审核、审批→派出所办结 | 治安 | ||
71 |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劳动就业合同或社保缴纳证明;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就业创业落户 | 就业创业落户 | 部门规章 |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九条 公民拟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符合拟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 公安治安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和相应部门出具 | √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受理、审核→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派出所办结 | 治安 | ||
72 |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缴税等证明材料;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投资落户 | 投资落户 | 部门规章 |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九条 公民拟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符合拟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 公安治安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和相应部门出具 | √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受理、审核→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派出所办结 | 治安 | ||
73 |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任职文件(军官证、士官证等); 4、军队师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随军家属落户证明; 5、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亲属关系凭证。 注:在自有房屋落户的,提供合法自有房屋所有权证;在部队公寓房落户的,提供部队住房证明,驻地派出所核实地址等情况,签署意见。 | 军属随迁落户 | 军队干部家属随军 | 部门规章 |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九条 公民拟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符合拟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 公安治安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和相应部门出具 | √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受理、审核→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派出所办结(除武汉市以外其他市州) 县(市、区)公安机关受理、审核、审批→派出所办结(武汉市) | 治安 | ||
74 | 1、《湖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报到通知》或《武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报到通知》; 2、《预备役登记证明书》; 3、《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入户介绍信》; 4、《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注:以上1-5属军队转业干部恢复户口所需材料;以下6-10属军属随迁材料: 5、《申报户口登记表(军属随迁类)》; 6、军属《居民户口簿》; 7、军属居民身份证; 8、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亲属关系凭证; 9、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军属随迁落户 | 军队转业干部家属随迁 | 部门规章 |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九条 公民拟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符合拟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 公安治安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和相应部门出具 | √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受理、审核→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派出所办结(除武汉市以外其他市州) 县(市、区)公安机关受理、审核、审批→派出所办结(武汉市) | 治安 | ||
75 |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 3、《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通知书》; 4、军人离(退)休证; 5、《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 6、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亲属关系凭证; 7、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 军属随迁落户 | 军队离退休干部家属随迁 | 部门规章 |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九条 公民拟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符合拟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 公安治安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和相应部门出具 | √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受理、审核→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派出所办结(全省) 县(市、区)公安机关受理、审核、审批→派出所办结(武汉市) | 治安 | ||
76 | 1、《移民花名册》; 2、《常住人口登记表》; 3、《居民户口簿》; 4、居民身份证。 | 移民搬迁 | 移民搬迁安置落户 | 部门规章 |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三十九条 公民拟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符合拟迁入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 公安治安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和相应部门出具 | √ | 行政确认 | 县(市、区)公安机关受理、审核、审批→派出所办结 | 治安 | ||
77 | 1、《居民户口簿》; 2、《准予迁入证明》、《录取通知书》或毕业证和《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 迁出登记 | 凭证迁移户口 | 部门规章 | 公安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四十一条 公民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户口迁移,应当办理户口准迁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录取和毕业的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结业)证书等办理户口迁移,可以不使用户口准迁证。 | 公安治安部门 |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单位和相应部门出具 | 行政确认 | 派出所受理→审核→办结 | 治安 | |||
备注:1.“证明名称”要与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中属于证明的申请材料名称一致。2.“证明用途”要与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中行政事项名称一致。3.“设定依据”栏填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4.“依据条文及内容”要明确到具体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5.“行使层级”栏清在对应的行政层级中划“√”。6.“事项类型”栏填写该证明事项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7.办理指南结合工作实际填写。 |
孝感市公安局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2-05-06 浏览次数:424 字体:[ ]